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魏千妮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刊登新聞報導侵害其
名譽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其網站移除該報導
以回復其名譽,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