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2號
TPDV,112,補,162,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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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羽溱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紀清間給付股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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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