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9號
TPDV,112,補,159,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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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程泓銘

程河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娟樂潔企業社陽明慧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5,6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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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