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8號
TPDV,112,補,118,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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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吳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廷軒天亨興業有限公司張妍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74,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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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亨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