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林恒健(原名林楷
桀)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41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