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4號
TPDV,112,補,104,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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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陳玟瑛

謝碧玲
曾聖鈞
陳睿綸

廖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姵臻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萬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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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