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
蓁、施義錦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