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羅文星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謝志鴻
相 對 人 簡萬發
蘇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五九八號提
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五九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共計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事 實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841號假扣 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仟3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九十一年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 度存字第19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多次裁准變更 擔保物,現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598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 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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