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號
TPDV,112,消債更,4,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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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婷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賴麗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法定代理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係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 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 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 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 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 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 ,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 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 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現積欠債權人150萬5,100元,因無 資力得以清償債務,前曾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惟 前置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95年間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銀行)達成債務協商,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 、利率0%、每月10日總償還5,431元之還款方案,嗣於96年1 月毀諾之情,有日盛銀行111年7月20日函文暨附件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9頁),債務人經本院詢問後僅回覆:伊當初 雖與銀行公會協商,惟因其無工作在家照顧小孩,協商方案 均配偶負擔繳納,嗣後配偶失業即無力繳納而毀諾,相關資 料亦已遺失,無法提出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債務人 既未就當時經濟狀況為進一步說明,亦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 ,本院自無從僅據前開陳述審酌債務人先前所成立之還款條 件目前是否已無法兼顧債務人生活之基本需求,而有所謂「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準此,本院僅 得綜合債務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 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⒈債務人主張現於英屬開曼群島商特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下稱特捷物流公司)擔任理貨專員,每月薪資為本 薪33,600元、伙食津貼2,400元、另有夜間輪班津貼、誤餐 津貼及加班費等語,此有債務人之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特捷物流公司薪資單據、薪資入帳明細截圖等件為憑( 見本院卷第125至127頁、第131至153頁,本院卷第103至104 頁、第107至133頁),復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7月13日 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7月14日函、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111年7月18日函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5頁) ,債務人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參照債務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 核算(以111年6月至同年7月為基準),債務人每月平均收 入(含本薪、伙食津貼、輪班津貼、誤餐津貼、加班費)為 45,965元(計算式:〈53,313元+38,616元〉÷2月=45,96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院應以債務人月均薪資45,965 元,作為計算其償債能力之依據。 
 ⒉次查,債務人名下除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國泰人壽(團體保



險)、機車(車牌號碼:00*-*AR)外,無其他財產乙節, 業據債務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 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 細資料表(含帳號)、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卷異動 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 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件為佐(見調解卷第21頁,本院卷第13 1至132頁、第157至159頁、第165至173頁),並有本院查詢 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監理服務網汽燃費查詢及繳費畫面 列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7頁、第177頁),堪信屬 實。
㈢、債務人之支出狀況(含個人支出及扶養費):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 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 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第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定有 明文。本件債務人具狀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臺北市衛 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揆諸上開說明, 並核以聲請人現居臺北市文山區房屋,有卷附戶籍謄本可 憑(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且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111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8,682元,其1.2倍即2 2,418元(計算式:18,682元×1.2=22,418元),爰以此數額 作為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基準。
 ⒉扶養費部分:  
  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除支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須扶養未 成年子女柯○宇,除每年領取低收入戶補助4,500元外,並無 其他財產收入,扶養義務人共2人,其每月負擔柯○宇9,000 元,其餘扶養費由配偶柯廷諭負擔等語,並提出柯○宇之戶 籍謄本、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國民小學在學證明書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111至113頁、第155頁)。經查,柯○宇為100年生 ,現年11歲,為未成年人,無其他財產收入,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前開資料及附卷可參,而柯○宇雖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4 ,500元,惟仍不足以支付如下所述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堪 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本院審酌柯○宇現與其祖母居住 於基隆市,當以臺灣省111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 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扣除其每月領取補助4,500元後



,再由聲請人與柯廷諭共同分擔,是債務人每月約須支出子 女扶養費6,288元(計算式:〈17,076元-4,500元〉÷2人=6,28 8元),此部分應予算入,逾此部分則無從列計。  ㈣、從而,以債務人每月收入45,965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 2,418元與兒子扶養費6,288元後,剩餘17,259元(計算式: 45,965元-22,418元-6,288元=17,259元),而依債務人提供 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見本院卷第183頁),其現積欠之債務總 額為150萬5,100元(未含積欠燃料使用費之部分),尚須約 7.2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150萬5,100元÷17,259元÷12 月≒7.2年),若加上利息、違約金,其債務金額更高,還款 勢必更長,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 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 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債務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 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係屬有據。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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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開曼群島商特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