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3號
TPDV,112,法,3,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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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宋楚瑜即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
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 展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民國11 1年10月23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條、第9條、第15條為如 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 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第7 屆111年度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 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第9條為如附件修正 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教育部 許可變更等情,有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 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11年10月23日第7屆111年度第6次 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董事會名冊、新、舊之捐助章程 、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 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訂說明)及教育部111



年12月16日臺教社㈢字第1110122187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 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 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 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 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 文」欄所示第15條部分,所為修正僅係將章程修訂沿革予以 載明,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 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故此部分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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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