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28號
TPDV,112,司司,28,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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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李雙全億大企業社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億大企業社之清算人,查其 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有商業登記 抄本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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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