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允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DD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
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DD0000000」或「DD0000000」
?)。
四、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DD0000000」,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
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五、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DD0000000」,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
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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