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17號
TPDV,112,司促,817,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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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宜家(原名胡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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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