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遠鼕
曾學智
王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455元 曾遠鼕 曾學智 王寶琴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269455元 曾遠鼕 曾學智 王寶琴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269455元 曾遠鼕 曾學智 王寶琴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455元 曾遠鼕 曾學智 王寶琴 自民國111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曾遠鼕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曾學
智及王寶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9,711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遠鼕自民國111年09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69,45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學智及王寶琴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