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涂仕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