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偉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