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6號
TPDV,112,司促,736,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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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博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陳博昇於110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983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216元整、消費款35,75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14
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35,753元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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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