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2號
TPDV,112,司促,732,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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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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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