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盧新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