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80號
TPDV,112,司促,680,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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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睿憲(原名錢羿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錢睿憲(原名錢羿承)於民國103年6月30日
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
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2年1月2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68,498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8,148
元為自民國10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2日之消
費款,新臺幣35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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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