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92號
TPDV,112,司促,492,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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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一、債務人朱正中於110年07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朱正中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27058元,但於111年
09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
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807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
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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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