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5號
TPDV,112,司促,375,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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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匡伶(原名蕭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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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