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羅秀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裕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東霈
許秀葉
謝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伍仟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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