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3號
TPDV,112,司促,363,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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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秋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逾期延
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收取逾期延滯金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收取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
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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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