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曜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蔡曜澤拖欠租金,惟其未依約還款,故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口罩製造機租 賃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立約人為「光動力生醫有限公司 」(下稱光動力公司)與聲請人,相對人蔡曜澤僅為代表簽 約人,然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蔡曜澤與系爭合約有債 權債務關係之文件,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與蔡曜澤確有 債權債務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請求給付系爭合約關於光動力公司所積欠之款項,顯於法無 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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