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庭碩(原名劉華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804元 劉華碩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51984元 劉華碩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附件:
(一)債務人劉華碩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119,580元整,約
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98
6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86,64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
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888元;若有逾期
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
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1.新臺幣55,804元2.新臺幣51,984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
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
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