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3號
TPDV,112,司促,173,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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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
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高銘棋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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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