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忠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陽錫坤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 月10日經聲請人住所之大樓受僱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