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 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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