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4號
TPDV,112,勞補,34,2023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吳煥陽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淑燕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9,143,918
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9,143,9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0,52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