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3號
TPDV,112,勞補,13,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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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一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茜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6,9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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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