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 告 陳一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茜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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