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號
TPDV,112,勞執,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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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夢

相 對 人 吳忠益尚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 27 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1月18日經中華民國 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30,277元,於同年月30日匯入聲請人原領 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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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