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231號
TPDV,111,除,2231,2023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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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陳燕惠(即陳岸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之股票號碼記載有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80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190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202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14 008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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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