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詹晶玲(即詹明芳之繼承人)
詹亮宏(即詹明芳之繼承人)
詹承翰(即詹明芳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