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56號
TPDV,111,重訴,656,2023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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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閻昱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旺建設企業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於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
1,53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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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