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60號
TPDV,111,重訴,260,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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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周直雄


被上訴 人 余鍾莉玲

余筱嵐
余忠政
余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4萬4,80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9萬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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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