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
原 告 周靜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被 告 彭宥鈞
彭宥文
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戚祖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
給付其新臺幣13,341,581元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
9,4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