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1號
TPDV,111,選,1,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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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被 告 郭永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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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