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61號
原 告 張廖麗美
訴訟代理人 朱啓良律師
被 告 富比仕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宏成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至現場履 勘(先於臺北市○○區○○街00號1樓集合)。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