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382號
TPDV,111,訴,3382,202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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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寧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君、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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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