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11號
TPDV,111,訴,2511,202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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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存庭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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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