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立汽車材料行即詹逸明、潤比特貿易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
7日111年度訴字第17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
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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