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09號
TPDV,111,補,2709,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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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被 告 張月香
洪本智

洪本仁


蔡洪文心

文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6,624元。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 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 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 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 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原告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
三、查:
㈠、本件原告以被告洪本仁之債權人身分,代位洪本仁訴請分割 屬於遺產之附表所示不動產(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 下分別稱A、B地,附表編號3所示建物則稱為系爭建物,合 稱系爭不動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原告所代位之洪本仁,因本件訴訟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 額定之,即應依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洪本仁所 占5分之1應繼分核算。
㈡、而A、B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826, 562元(計算式:478,602元×1,073.3平方公尺×9,505/1,000 ,000=48,826,562,以下小數點後均四捨五入)、11,064元 (計算式:311,000元×6.7平方公尺×531/100,000=11,064) ,系爭建物於111年12月起訴時之價額為2,189,496元(計算 式:4,378,991元×1/2=2,189,496),亦有臺北市政府地政 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系爭建物查詢資料為憑,按洪本仁所 占應繼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合計訴訟標 的價額為1,416,624元(計算式:976,512+2,213+437,899=1 ,416,624)。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6,62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四、另請原告一併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代位行使債務人洪本仁之權利,有無再以被代位人(即 債務人洪本仁)為共同被告之必要(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107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問題㈠研討結果)?㈡、本件原告係訴請分割遺產,系爭不動產是否為全部遺產?又 本件應屬民事事件或家事事件?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A地) 公同共有1,000,000分之9,505 5分之1 976,512元(計算式:478,602元×1,073.3平方公尺×9,505/1,000,000×1/5=976,512)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B地)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531 5分之1 2,213元(計算式:311,000元×6.7平方公尺×531/100,000×1/5=2,213)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公同共有2分之1 5分之1 437,899元(計算式:4,378,991元×1/2×1/5=43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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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