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608號
TPDV,111,聲,608,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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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王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
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 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 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11月23日及112年1月5 日具狀聲請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之承審法官迴避,惟 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於111 年10月5日判決終結,有上開判決可憑。聲請人於該事件判 決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自有未合,不應准許。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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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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