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張啓泰
相 對 人 張黃美悅
關 係 人 張啓瑞
張啓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一一一年度監宣字第四六一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銀行帳戶存款及股票,不得為移轉、讓與、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行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黃美悅為伊與關係人張啓瑞、張啓 仁之母,患有失智等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伊聲請監護宣告,本院以 111年度監宣字第461號審理在案。詎關係人張啓瑞於民國11 1年2月間突稱相對人欲購買股票,要求伊交付相對人身分證 、印章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未果,竟於同年月16日攜相 對人至戶政機關辦理身分證變更、至銀行變更印鑑暨補發新 存摺、至證券公司變更印鑑相關資料等情;關係人張啓仁於 111年6月27日拒絕交出處分被繼承人張俊彥所遺臺中市神岡 區不動產應分配予相對人之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70萬42 24元支票乙紙,除片面稱該一半金額歸其所有外,甚於同年 月28日攜相對人至戶政機關辦理換發身分證;相對人前以其 名下坐落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房地向臺灣土地銀行 申辦「樂活養老(以房養老)」貸款,土地銀行於發現相對 人身分證變更後曾要求相對人提出新身分證,並於111年9月 19日親赴家中詢問相對人有無繼續辦理以房養老貸款,相對 人當下表明同意,惟系爭貸款約180萬元竟於111年9月30日 全數清償完畢,恐係關係人等違背相對人意願以相對人其他 財產清償系爭貸款。綜上,足見相對人之證件、財產處於關 係人等隨時動用之違險,且頻繁更換身分證行為有違常理, 為確保相對人財產安全及最佳利益,實有必要在本案監護宣 告事件撤回或裁定確定前,禁止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財產 之必要,並暫由伊單獨任監護人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本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 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 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 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 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 人之最佳利益。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 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 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 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 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 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 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醫療病歷、聲請人 與胞妹張瑛瑛往來訊息、支票影本、樂活養老貸款契約書等 影本為證,並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61號監 護宣告案卷審閱無訛。經審酌上開事證、張黃美悅目前身心 狀況認於本件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程序終結前,相對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可能有因代為處分,致損及相對人權 益之虞,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認有急迫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於本件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程序終結前 應由其擔任張黃美悅之監護人部分,聲請人未就此部分有何 核發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必要性予以釋明,難謂聲請人此部 分聲請與暫時處分要件相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編號 項目 1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880000分之3143)暨坐落其上同小段1300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2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10000分之1253)暨坐落其上同區榮星段三小段307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3 臺中市○○區○○段0地號(權利範圍360分之8) 4 臺中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360分之8) 5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360分之8) 6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300分之5)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中崙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證券帳戶(帳號:779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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