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06號
聲 請 人 王茂哲
相 對 人 林汨杰
林武雄
林裕勝
王茂通
王茂林
王文義
王文振
王文雄
王文進
王唐足
林義鈞
王榮才
王淑惠
王淑綢
王淑錦
王琱聰
王琱琦
林琱琨
林三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94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二「系 爭4筆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權利範圍」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 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新臺幣2,80 0元。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 定為如附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並 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