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王迺溥
相 對 人 王鼎濡
王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3,67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 以107年度親字第30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0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152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 案,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證,該閱無誤。聲請人繳納之第 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3,674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674元,並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