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049號
TPDV,111,司促,19049,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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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代 理 人 胡述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利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玖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
四角五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五百零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查相對人WEILIS CO.,
LTD.公司未經辦理分公司登記,公司設址於國外,惟依公司
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
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因之,本件支命
令關於相對人WEILIS CO., LTD.公司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
,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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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利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