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643號
TPDV,111,司促,18643,202301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樸香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貳佰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