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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